《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,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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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指出,天津市将贯彻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新发展理念,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,坚持因地制宜、规划先行、循序渐进,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乡村振兴格局,推进美丽田园、美丽村庄、美丽庭院建设,打造兴业之乡、宜居之乡、文明之乡、幸福之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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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明确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,开展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,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,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;应当加强森林、湿地、河湖、海洋等保护修复,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;应当统筹城乡环境治理,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的产业、企业向农村转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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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还强调,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,推动建设健康稳定田园生态系统,引导、支持和鼓励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、节肥、节药、节能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,推动种养结合、农业资源综合开发;应当推进农业清洁生产,加大近海滩涂养殖环境治理力度,严格控制河流湖库、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,推行水产绿色健康养殖;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,深化“百村示范、千村整治”工程,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、污水处理、厕所改造、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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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鼓励农民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,建设功能现代、结构安全、成本经济、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,以及在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、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,建设一村一貌、各具特色的乡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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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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